懷恩中學

函轉本府社會局辦理111年「暑期兒童及少年保護防護計畫 」相關宣導資料一案

一、

依據本府社會局111年7月21日桃社兒字第1110066126號函辦理。

二、

依據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(下稱本法)」第43條規定略以,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、飲酒、嚼檳榔及施用毒品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,同法第2項亦強調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,應禁止兒童及少年接觸,以避免兒少接觸不良社會環境,並揭櫫任何人不得販賣、交付或供應有害身心健康物質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,先予敘明。

三、

復依本法第91條規定略以,倘販賣、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,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;販賣、交付或供應毒品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,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。

四、

為強化兒少暑期期間防護,降低不良環境對兒少影響,請貴校運用各式管道落實旨案宣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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